貧窮之成因相當多元,諸如自身就業技術之水準不足、承自原生家庭資源匱乏之窘境,乃至於因身心障礙或疾病而無法工作等。然而,自古以來,貧窮者所受之汙名化程度甚鉅,諸如懶惰與僅願意依賴社會之救助等,故往往為社會多數人所排除。隨著個別社會之意識型態由機械連帶轉而成為有機連帶,並漸次發展與強化其社會連帶之意識下,慈善事業對窮人與身心障礙者的救助漸成為主流,其後更發展出以政府擔任要角的社會救助制度,如英格蘭伊莉莎白女皇於1601年所頒佈之濟貧法。就此,本課程之主要目的在於使受社會工作專業訓練之學生了解社會救助之傳統及其制度之發展,並讓其認識台灣相關之社會救助資源與法律規範,以能夠於未來從事福利服務領域工作時提供適當之資源予其案主,滿足其經濟扶助之需求。